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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

作者:    |     来源:    |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2-02-08     |     切换:简体 繁體    |     字号:[        ]
       7月20日,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《农药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,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南方农村报记者详细对比了现行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和征求意见稿,发现内容有较大调整,主要包括取消农药临时登记;对农药经营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,取消了供销社、农技站等七大类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,即个体工商户只要达到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便可申请经营农药;以及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等内容。
       据介绍,现行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自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以来,对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是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,农药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,农药登记、生产、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。为此,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农药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送审稿)》,报请国务院审批。国务院法制办在两次征求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,经与农业部反复研究、修改,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。征求意见稿共八章、八十四条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,完善农药登记制度,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,规范农药经营,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,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。
      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31日,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,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《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》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;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:北京市2067信箱(邮政编码:100035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农药管理条例(修订)征求意见”字样;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ny@chinalaw.gov.cn。
(来源:南方农村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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